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(以下简称学会)标准化工作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、法规,实施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,制定和实施学会标准,并对学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第三条 学会标准化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以服务船舶行业发展为宗旨,以标准化支撑船舶行业技术进步、自主创新、产业升级。
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
第一条 学会理事会是标准化工作的决策机构。主要职责如下:
(一) 制定学会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;
(二) 审议学会标准化相关政策、制度等文件。
第二条 学会秘书处是标准化工作管理机构。主要职责如下:
(一) 组织制定标准化工作相关政策、制度等文件;
(二) 协调学会标准化工作;
(三) 负责学会标准的制定程序、编写规则、知识产权管理等具体事项,以及处理学会标准制定中出现的争议;
(四) 开展与其他标准化机构的联络。
第三条 标准化学术委员会是学会标准化工作的执行机构。主要职责如下:
(一) 起草标准化工作计划;
(二) 组织开展学会标准制修订工作;
(三) 负责学会各项标准化活动和会议的筹备;
(四) 承担学会标准宣贯、咨询服务等工作。
第三章 标准制修订
第四条 学会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计划立项、征求意见、技术审查、标准报批、批准发布、标准复审和经费管理等内容。
第五条 学会标准制修订工作按照《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第四章 标准化文件管理
第六条 学会标准化文件包括标准化制度文件、标准制修订过程文件、标准相关通知、公示及公告文件等。
第七条 学会标准化文件管理按照《标准化文件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
第八条 学会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,涉及的专利、出版、商标等知识产权等工作,按照《知识产权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第六章 标准实施与宣贯
第九条 学会标准发布后的实施推广及监督检查工作按照《标准实施推广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十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